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6-13 17:0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索 引 号 01104333X/2024-24749 分    类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05-27
文    号 鄂人社发〔2024〕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3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国资委,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

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博士后人才倍增计划,实施“博聚楚天”工程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焦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聚集和打造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以更有效政策、更实举措、更大力度实施“博聚楚天”工程,擦亮湖北青年科技人才品牌,突破性壮大博士后人才队伍,用好博士后人才资源,为湖北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厚植人才优势。

二、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

(一)扩大博士后平台规模。推进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列为省属高校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湖北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项目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分配专家推荐名额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博士后平台的考核管理,每年对博士后国际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平台予以奖励。对在全国和省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的博士后平台,给予通报表扬和10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发放博士后平台建设补助。对新设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社科领域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年内累计招收非在职非超龄博士后达到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补助由省财政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补助由属地市县财政承担。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县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标准补齐当年差额部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博士后合作导师激励机制。鼓励更多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参与博士后培养工作,将博士后培养情况作为专家推荐选拔、合作导师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因素。(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三、加大博士后引留支持

(四)加强博士后日常经费保障。对新进站人员全员给予日常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分2年发放,省和设站单位所在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筹用于博士后培养,开支博士后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吸引优秀博士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尖端人才引进项目(原博士后尖端人才引进计划),围绕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学科及前沿领域、“卡脖子”领域,招引全球高校排名前150位或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自然科学领域优秀博士毕业生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通过条件认定和择优评选每年资助100人左右,资助标准为40万元/人,分2年发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在站博士后开展科研创新攻关。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项目,支持进站一年内的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博士后,聚焦重点领域、发展前沿,紧盯重大理论和科技创新,从事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领域研究。每年择优资助200人左右,分A、B两档,A档资助100人左右(限自然科学领域和工程技术领域博士后申报),标准为18万元/人;B档资助100人左右,标准为9万/人,一次性发放。探索建立博士后“揭榜领题”长效机制,搭建企业和博士后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对接平台。对市县推荐的对接成功签约项目,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评审,每年择优资助3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30万元,每个项目带动2-4名博士后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地方给予政策激励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出站博士后跟踪培养支持。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先锋人才跟踪支持项目(原博士后优秀人才跟踪支持计划),面向当年出站考核评级为优秀及以上等次、首次就业与湖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择优资助100人左右,资助标准为15万元/人,分3年发放,可与安家生活补贴叠加享受。实施湖北省博士后卓越人才跟踪培养项目,面向出站5年以上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前沿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富有潜力的优秀在鄂工作博士后,每3年遴选10人,资助标准为30万元/人,分3年发放,并按相关规定,纳入“楚才卡”B卡申领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八)发放博士后安家生活补贴。对当年出站且首次就业与湖北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生活补贴,分3年发放,经费由用人单位属地市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四、优化博士后成长环境

(九)建立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不受基础职称、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已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考核合格出站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后人员,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不占用评审通过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强化人才项目对博士后的支持。在省和市州自然科学基金和科研计划中对在站博士后单列申报和评审指标。开辟优秀博士后入选省“青年拔尖人才”等项目直通渠道。持续完善科研“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将在站博士后人员纳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省青年科技人才晨光托举工程申报对象,单列申报和评审名额。在省战略产业相关的“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中优先资助一批原创性博士后科研项目,适当向企业博士后倾斜。将博士后人才的引育留用作为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立项申报、结项考核的重要考评因素,为博士后创造更多主持、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机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科协、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一)提高博士后人才薪酬待遇。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优秀博士后,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二)提升博士后人才就业质量。积极搭建就业平台,集成博士后人才和岗位信息,服务博士后高质量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与博士后设站单位合作开展博士后订单式培养。事业单位可以对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在常设岗位无空缺的情况下,可按规定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将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后纳入省直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

(十三)完善博士后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设站单位要为博士后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才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满足博士后人才住房需求。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的9折。支持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才购买自住商品房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可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的1.2倍系数申请购房贷款。鼓励各地在博士后人才聚集的产业园区,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博士后人才接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子女需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设站单位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入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教育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支持博士后发挥引领作用

(十四)开展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最高奖励50万元。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按规定给予省级配套奖励。对在大赛中获奖的在鄂博士后给予职称、岗位、成果转化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五)搭建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社会专业机构为博士后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孵化、融资对接、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探索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综合应用创业投资基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手段,扶持博士后创业。常态化举办博士后科技成果项目推介路演和投融资对接洽谈会,吸引促进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成果来鄂转化。对博士后创业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对创办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收益改革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湖北分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六)丰富博士后人才交流活动。提升博士后国际交流力度,支持博士后出国(境)积极参加培训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地方和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基层行活动,对积极参加的博士后,在博士后人才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作用,省人社厅发挥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平台建设、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绩效管理、考核评价、经费管理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各市县要将博士后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组织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人行湖北分行;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博士后财政投入普惠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并重、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做好属地博士后日常经费、安家补贴、生活补贴、人才津贴、项目资助等资金保障。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九)健全考核机制。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奖励、通报表扬等激励。加强博士后先进典型事迹宣传,讲好博士后科技创新创业故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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