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2-10 16:05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01104333X/2022-04357 发文日期 2022-01-05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鄂财环发〔2022〕2号
其他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完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效应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中,被整合的部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情况,作为省财政分配和安排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以下统称三部门)负责拟申请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的省级项目储备制度建设。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省级项目储备管理,根据中央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制定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地方开展项目申报,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 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情况,严格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及省级制定的申报要求,对地方申报的项目开展项目审核、评审等工作。对符合支持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三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中央申报入库。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中央生态环保项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三部门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另行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暂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各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项目,做好各项前期准备,明确界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项目储备。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应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及省级制定的申报要求,完整编制拟申请中央财政预算支持项目的各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相关佐证资料等),联合向省级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下达我省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后,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项目入库排序、前期准备等因素,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程序将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

已获得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项目,三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和全面绩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

第十条 省级项目储备库与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同步动态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满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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