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撤销武汉邦和华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4-24123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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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 文 号 | 鄂财会发〔2024〕10号 |
分 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邦和华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的规定,我厅于 2023年12月11日作出了《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将该通知送达当事人,我厅采取了依法公告送达的方式。整改期满后,你所仍未达到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我厅依法于2024年3月14日下达了《省财政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并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省财政厅关于送达武汉邦和华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的公告》,自发出该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公告期已满,对本厅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内容,你所均未提出适当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请你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如你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你所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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