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15 17:2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索 引 号 01104333X/2024-45401 分    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4-11-02
文    号 鄂政办发〔2024〕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5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日

湖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70号)要求,推进省以下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国家改革总体部署框架内,厘清省与市县的工作职能,适度加强省级知识产权财政事权,分级保障市县财政事权,科学规范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确保省与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明确我省省级与市州、直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按国办发〔2023〕48号文件具体规定执行。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省级统筹,将制定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省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规划和政策,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

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确认为省与市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作品的登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建设省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平台,推动全省性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全省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向国外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登记,结合省级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全省性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省内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的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备案,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市县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市县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市县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市县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推动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与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保护。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全省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的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外转让审查,省级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市县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市县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市县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保护,未列入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市县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将全省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全省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全省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本地区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本地区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

将与外国地方政府、国际或地方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省级或市县按职责开展工作,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层面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确认为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与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要围绕落实湖北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有关任务目标,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和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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