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2-16616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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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 文 号 | 鄂财环发〔2022〕18号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环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整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加强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储备以及入库审核工作,研究提出整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和成效评估,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推进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谋划和申报,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整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方向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其他重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准备,明确界定并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提升项目储备质量。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应在确保规定工作任务和整治成效实现的前提下,完整编制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含对应的批复文件)、绩效目标以及相关佐证资料,联合向省级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审核、评审等工作。对问题诊断不准确、治理措施不合理、生态环境绩效目标不明确、地方支出责任未落实,中央资金投入对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带动作用不明显(地方和社会资金承诺投入与申请中央资金之间的占比低于0.7)的项目;以及属于能力建设、运行维护、科研调研、日常工作等类型的项目,不予入库。对符合支持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中央申报入库。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另行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八条 整治资金原则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批准入库项目的中央资金拟支持额予以安排,其中:跨年度支持项目应参考分年建设计划、目标任务以及筹资落实等情况,合理确定当年资金安排。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结合我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根据各市县上一年度整治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调整比例不超过中央资金拟支持额的5%。
第九条 按照国家关于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和中央文件精神,对脱贫县农村整治项目的资金安排,可予以适度倾斜支持。
第十条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资金投入与绩效产出不匹配的支持事项,应按程序及时退出,不得纳入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整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整治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函告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拟支持项目,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有关市县下达整治资金预算文件,并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将拟支持项目的相关信息提交生态环境部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实施库。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省分解下达的资金后,应当按照计划任务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下达全省的整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各市县分解制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分市县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整治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对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应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发现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在整治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将整治资金绩效自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本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整治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整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分年度发布)、《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环办土壤函〔2021〕527号)和《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环发〔2022〕2号)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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