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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转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4〕2号

2024-06-28 10:32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我省重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暂定为:200元/平方米。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按照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湿地恢复费收入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五、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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