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
鄂财农发 〔2023〕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2023年实际种植稻谷(第一批为早稻、中稻)、小麦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以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为补贴对象,据实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2022年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发放。
(二)2022年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后有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种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种粮生产者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小麦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稻谷、小麦种植面积),据实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种粮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种粮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和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实际种植面积与种粮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种粮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种粮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确认。乡财政财政镇人民政府根据核实情况,填报《稻谷、小麦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经管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种粮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种粮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种粮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种粮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已确定的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或“一本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方式,5月底前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没有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以种粮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种粮生产者手中。对同一种粮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种粮生产者“一卡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补贴资金划入已经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种粮生产者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一卡通”注明“粮补”等内容,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
(四)资金支取。种粮生产者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种粮生产者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
五、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种粮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村组内种粮生产者的稻谷、小麦实际播种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农业农村(负责粮食生产)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五)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粮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种粮生产者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各级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应公布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同的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各级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本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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