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0-18 11:15湖北省财政厅农村处

鄂财农村发〔202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化债奖励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对化债措施扎实、化债成效突出县(市、区)的奖励性资金。化债奖励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第三条  化债奖励资金分配体现激励性原则。债务化解成效依据各县(市、区)债务化解数量、化解进度和化解困难程度(债务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每年根据县(市、区)债务化解成效排名,拟定各市州奖励名额,由市州组织推荐,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审定后,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对化债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第五条化债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村级化解债务。确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或者奖励主动豁免债务的债权人。

第六条化债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弥补工作经费、对工作人员个人的奖励、兴建楼堂馆所等与村级债务化解不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与乡镇化债工作推进、村债务化解和规范管理情况挂钩。建立奖励资金分配结果、使用方向公开公示制度。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奖励资金分配合理、使用合规,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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