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2021-03-08 18:17湖北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鄂财债发〔2021〕2号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与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与兑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授权湖北省财政厅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并负责还本付息(费)的湖北省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湖北省政府债券。

第三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四条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期限设置分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

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10年以上(不含10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规模控制在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总额的30%以下(含30%),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

新增专项债券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新增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的允许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债券期限小于7年(含7年)的按年支付利息,债券期限大于10年(含10年)的按半年支付利息。

第六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采取招标或承销方式。通过招标方式发行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单只债券募集额不足5亿元的,可以采用公开承销方式。

对于年度内已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一般债券,根据需要可以开展续发行。对于专项债券,可以合理搭配项目集合发行。

第七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期限设置、发行时间、发行方式等,由湖北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项目周期、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在各期债券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二章 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前和存续期内,湖北省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债券信用评级和年度跟踪评级,对外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条  湖北省财政厅在每月20日前披露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20日前披露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第十一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每次公开发行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湖北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通过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中国债券信息网、湖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其中:一般债券重点披露全省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当期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专项债券重点披露全省及债券资金使用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当期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对应项目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机构评估材料等信息。

第十二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湖北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财政经济运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以及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三条 湖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由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投资者对评级报告和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和独立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后,如有调整资金用途的,湖北省财政厅不迟于湖北省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整前后项目名称、调整后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跟踪评级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第三章 发行与上市

第十五条 湖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并根据需要适时增补承销团成员,负责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承销工作。湖北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其在湖北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湖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地方债承销、分销、做市、交易等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加强承销团管理,定期开展承销团考评,完善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各承销团成员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及招标或承销发行规则的要求参与债券的投标与承销工作。湖北省财政厅邀请审计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需要推迟或取消发行时,湖北省财政厅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告推迟或取消发行的信息。

第十八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招标或承销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首次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续发行招标标的为价格。发行利率(价格)在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或地方债收益率确定。续发行招标日当日,原债券停止交易一天。

第十九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结束后,湖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当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及时公布发行结果。

第二十条 招标发行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中标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湖北省财政厅足额收到款项后,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5∶00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如果湖北省财政厅在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湖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湖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湖北省财政厅将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具体以当期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湖北省财政厅在足额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续发行债券与原债券合并交易。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政府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断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便利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投资选择。

第四章 还本付息

第二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湖北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还本付息信息,并按照规定办理湖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八条 湖北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拨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拨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财政厅按规定向国债登记公司支付债券登记、付息、兑付等服务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湖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三十二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协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湖北省财政厅组织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湖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湖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和公开承销发行规则另行制定。本办法公布后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出台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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