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湖北省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中央有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明确: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有要求。《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要求:推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三)实际工作有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已到期“废止”。在我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新阶段,亟需出台我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二、目标任务
出台《暂行办法》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具体举措
(一)压实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第二章“责任分工”中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部门、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体现了严监管和“放管服”的要求,在压实责任的同时,强化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坚持主体分离。《暂行办法》第三章“委托业务范围”中,坚持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工作重点以及不得承担的事项等。
(三)明确工作规范。《暂行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基本条件、委托方选择第三方机构应遵循的原则以及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要求。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付费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管理规范。
(四)强化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九章“监督考评”中强化了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明确了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可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委托服务费用支付相挂钩,促进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三、涉及范围
《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范围,主要包括:向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四、执行标准
《暂行办法》第六章“付费管理”中明确了付费原则、测算方法和费用参考等。附件《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参考》明确了具体测算方法,主要包括:分段累进计费法、成本计费法、计时计费法。具体付费标准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紧急程度、难易程度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五、注意事项
1.第三章“委托业务范围”中明确了坚持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的原则,委托主体应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比如,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仅限于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2.第四章“机构选择”中引用的“财政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可在财政部官方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专栏中下载查看详细操作指引。
3.第十章“附则”中明确了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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