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政策解读
为促进全省财政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全省财政系统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湖北省财政厅对《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和《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指导规则》和《指导标准》制定于2009年,当前法律法规已发生修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及处罚幅度已发生改变,现行规则和标准已不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经过多年实践,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开展《指导规则》和《指导标准》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工作要求,我厅对《指导规则》和《指导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指导规则》
《指导规则》分为总则、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实施程序、合法性审核、决定、监督、附则共八章三十四条,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作出规范。《指导规则》为《指导标准》的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司法》等12部法律法规中梳理和汇总出涉及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条文,摘出其中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项目,再按照行为类别进一步区分为137个条目。在条目之下,综合考虑行为后果、主观情节等情况,细化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违法行为判断标准,在法定裁量空间内制定参考裁量标准范围。《指导标准》对个案具有指导作用。
三、理解难点
(一)《指导标准》中,同一法条在处罚标准上既规定了行政处理又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在“轻微”栏中对违法情节的划分为设定行政处罚的“起罚点”,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法条规定情节严重才处以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一般的作行政处理)的,违法情节中的“轻微、一般、严重”为在情节严重中作出的进一步细化。
(二)《指导标准》中对违法情节轻微、一般、严重的划分,综合考虑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来作出区分。主观上存在故意、再犯、不补救的,一般认为性质较为恶劣;对于过失行为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认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恶意。对违法情节客观标准的划定,一般考虑造成的经济损失、涉案数额、对行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方面因素。在实际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主客观因素表现应当结合具体行为综合判断。
(三)《指导标准》中部分项目的违法情节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方式进行抽象划分,主要是考虑省内各市州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不适宜对数额的大小标准作出整齐的划定。具体的情节和性质认定应当由具有处罚权力的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四)《指导标准》对《资产评估法》的适用仅限于财政部门监管事项范围。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从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组织开展向相关行业协会、市县财政部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收到行业协会反馈意见6条,采纳1条;收到市县财政部门反馈意见24件28条,采纳4条。未采纳的意见较为分散,且基本为对法律法规误读或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建议。7月2日至8月7日通过省财政厅公众网、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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