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及责任分工,湖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起草了《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意义
(一)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和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抢抓中央支持湖北发展重大政策机遇,发挥大健康产业重要作用,补齐我省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短板,省财政会同省发改委整合现有资金,将原纳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5000万元生物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退出基金管理,调整设立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省委省政府对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求
2020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设立5000万元大健康产业发展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批件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同品名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认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对于补齐我省药品生产能力短板,提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功能,优化卫生医疗体系配置,促进大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0〕11号),按照《<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方案》(鄂发改高技〔2020〕315号)确立的分工制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并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十八条,对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使用范围、标准、申报流程、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第一章),对《办法》的管理对象、资金安排、部门职责分工、管理原则进行了明确。
第二部分(第二章),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标准、申报流程等作出了规定。
第三部分(第三章),明确了资金的监管措施,并根据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绩效目标的设置与下达、绩效评价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四部分(第四章),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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