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3-22 11:58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01104333X/2024-15365 发文日期 2024-03-21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鄂财会发〔2024〕7号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1.报备方式。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2.报备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报备范围与报备内容。

1.报备范围。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报备内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三)报备要求。

1.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从4月开始,我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报备工作进度,并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完成率纳入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武汉、宜昌、襄阳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且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组织落实好《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职责,用好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一)推动机构规范执业。各市级财政部门应通过继续教育、会议培训、新闻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有效执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规范制定执行和执业质量的把控,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和引导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有效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各市级财政部门应深入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将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行业监管重点(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凝聚监管合力,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以行业专项整治为突破口,紧抓行业存在的痼疾、顽疾,从严查处,坚决整顿行业秩序,整肃行业风气。

(三)发挥联合监管机制作用。各市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一方面强化财政部门内部协同,凝聚各级财政部门力量,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协同机制,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开展联合检查,计划共商、信息共享、成果互用,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 

(四)提升监督检查实效。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优化完善监督模式,推动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一是加强对新设代理记账机构的实地核查,尤其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的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按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及时对存在未按要求备案、无法取得联系、拒不整改等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公示公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各市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不同方式推进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研究制定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六)优化政务服务模式。各市级财政部门应依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本地区办事指南,统一明确执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履行审批职责。继续深化电子证照改革,加强电子印章归集,推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在各地区全面推广应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拓宽代理记账服务领域等方式,支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4年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

(二)报备时间及报送内容

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2024年5月15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指导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信用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五、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中的典型案例,可随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也可随时报送,我们将集中反馈至财政部并择优宣传推广。


联系人:梁广春,联系电话:67818765,

电子邮箱:hbcztkjc@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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