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省序号37)整改情况公示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3-05461 | 发文日期 | 2023-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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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按照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班《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鄂环督专〔2022〕26号)和《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序号37)验收公示的函》(鄂环督专办〔2023〕4号)要求,我厅反馈意见(省序号37)已配合整改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省序号37)
湖北省磷石膏库(含在用、闭库和停用)共37座,磷石膏累计堆存量达2.96亿吨,其中18座距长江和汉江干流不足5公里,对长江水环境构成较大风险隐患。部分磷石膏库由于管理不到位已发生渗漏,污染周边水体。
二、整改目标
依法做好磷石膏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统筹谋划。省委省政府作出决策部署后,厅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向省人大提请启动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立法程序,同步统筹推进后续工作。积极参加省委督查室、省人大预算工委召开的专题座谈会,围绕明确我省其他固体废物范围,依法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等提出了地方立法的工作思路建议。
(二)协同推进,凝聚工作共识。按照立法要求,及时建立了省人大领导下的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和草案起草等工作,群策群力解决推进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一步凝聚共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细化举措,确保任务落实。一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各部门结合职能,研究制定了《关于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范围地方配套立法工作方案》,聚焦重点问题,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高效完成。二是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在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调研方案,省人大预算工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宜昌、荆州、襄阳和荆门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三是加强分析研究。梳理外省磷石膏环境保护税立法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多次就磷石膏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与财政部和有关专家沟通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测算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为科学立法提供支撑。
按照立法相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实地调研、认真分析测算、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议。
四、整改完成情况
2022年3月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决定(草案)》。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5日,共1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27-67818516。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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