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责令部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责令部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2023-07-18 11:22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01104333X/2023-19989 发文日期 2023-07-18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鄂财会发〔2023〕21号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音频解读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要求,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名单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名单

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通过比对营业执照、已开具税票、已办理执业许可证书的信息,确认有9家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已取得营业执照超过60日,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按规定需进行整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整改要求

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责令以上9家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在60天内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执业许可证或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名称登记(注销)手续。

请纳入整改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按上述条款进行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逾期不整改的,我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梁广春       电话:027-67818763 

联系地址:武昌中北路8号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

邮编:430071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武汉鼎祥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黄陂分所

2

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所

3

湖北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湖北亿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

武汉实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6

湖北万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湖北同合璟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8

武汉精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仙桃事业部

9

湖北福墩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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