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4-41159 | 发文日期 | 2024-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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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二、全省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四、对应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除水力发电、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外,纳税人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取水的,对超量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其中,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含30%)以下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适用税额的5倍征收。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六、开征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间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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