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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06-13 10:50 湖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资源综合管理处
01104333X/2024-35141 发文日期 2024-06-13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国有资产资源综合管理处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音频解读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对《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21年4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正式实施,对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

对照国务院条例,我省对2015年出台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党委会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省财政厅印发了《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

为保持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服务大财政体系建设,需要对2017年出台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

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党对修订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修订,保持与上位法相衔接,严格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强化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健全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增强资产管理各环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重要变化说明

一是依据“放管服”文件,对原办法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权限进行了调整。

二是增设了资产共享共用的相关条款。

三是将资产出租合同年限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四是对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五是对涉密资产的处置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就原办法中有关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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