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草案】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决策草案】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1-24 16:00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处
01104333X/2022-38887 发文日期 2022-01-24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法规处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邮编430071)或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环保税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bczfgszc@163.com;

3.电话及传真:027-67818528/67818756(传真)或027-87328743。


附件: 1.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

        求意见稿)

      2.(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作如下决定:

一、将磷石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范围。

二、税务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磷石膏环境保护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固体废物计税方式和税额标准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经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省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我省磷石膏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标准认定纳税人当期磷石膏贮存量、处置量,企业磷石膏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由经信部门审核提供。

本决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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