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4-31667 | 发文日期 | 202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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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 | 文 号 | 鄂财行发〔2024〕24号 |
分 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参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参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项目名称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或省级财政安排(项目名称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品抽查检验工作承检机构(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实施食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4年(2024-2027年),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规定和食品监管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食品监管政策,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支持方向。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分配重要因素。
(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年度工作任务,并结合工作任务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等。
市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食品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
(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工作。包括:查办大案要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等。
(三)食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食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业务培训等。
(四)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包括宣传、技术评审、标准研制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省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按基本因素占20%,业务因素占80%,按全年下达资金额度计算补助资金数额。结合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调节系数适当调整。
(一)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及权重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权重10%)。
业务因素包括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量(权重55%,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执法办案任务量(权重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任务量(权重15%),食品监管能力建设及其他工作任务量(权重5%)。
(二)绩效调节
补助资金分配按绩效评价考核得分的排名进行调整,排名靠后的1/3单位绩效调节系数为0.9,其扣减金额分配给排名靠前的1/3单位。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按基本因素占40%,业务因素占40%,绩效因素占2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2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权重15%);
业务因素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量(权重40%);
绩效因素包括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巡视审计、财会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绩效调整。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可适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知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按规定在30日内足额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确定补助资金总预算时,同步确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向市县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设定中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3月10日前报财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设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应当与整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绩效监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在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应商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商省财政厅,按要求汇总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于3月15日前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六条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分配方式等。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十七条 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在部门决算公开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和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湖北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谁申请、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分配和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29日发布的《湖北省食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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