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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8-02 15:00 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
01104333X/2024-31663 发文日期 2024-07-23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 鄂财行发〔2024〕23号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音频解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参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24〕140号)、参照《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抽查检验等机构(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为4年(2024-2027年),届时根据省有关规定及药品监管工作形势和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各负其责、分级管理;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强化监督、硬化约束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等。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分配年度工作任务,并结合工作任务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具体项目实施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管理、编报汇总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用途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监管执法等工作以及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国家药监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的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中药材质量监测、不良反应监测、大案要案查办和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实施等。

(三)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药品执法办案装备配备、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及宣传等。

(四)其他与上述任务相匹配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必要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省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按基本因素占20%,业务因素占80%计算补助资金数额,结合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调节系数进行调整。

(一)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及权重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权重5%)、地域面积(权重5%)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权重10%)。

业务因素包括:药品监管业务(权重70%,包括现场监督检查、药品抽检任务量、质量安全及不良反应监测任务量、案件查办量)、能力提升业务(权重10%,包括设备购置及运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宣传)。

(二)绩效调节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综合考核名次,对补助资金分配进行调整。绩效评价考核排名靠后的1/3单位绩效调节系数为0.9,其扣减金额分配给绩效考核排名靠前的1/3单位。  

第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基本因素占20%,业务因素占60%、绩效因素占20%。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

业务因素包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品抽检任务量。

绩效因素因素包括: 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10%)、业务工作考核情况(权重10%)。

第十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可适时会同省财政厅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一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通知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10日内,将按程序批准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通知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及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足额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办理。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确定补助资金总预算时,同步确定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向市县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设定本省中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设定的区域绩效目标应当与整体绩效目标保持衔接。

第十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整体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在补助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部门应当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分配方式等。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应当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在部门决算公开时,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和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2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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