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进展】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1-16356 | 发文日期 | 201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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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 文 号 | 鄂财农发〔2019〕65号 |
分 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市、区)、林区财政局,水利和湖泊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要求,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关于研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括原迁人口直补资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基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基金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基金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确定基金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基金资金相关信息,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基金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指导市、县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省级管理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等工作,并对市、县项目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资金拨付、核算,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县级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审核、报批,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原迁人口直补到人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原迁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再次搬迁的移民只能享受一次后期扶持。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用于新增移民人口实施项目扶持的资金,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支出范围包括:
1.用于移民发展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等项目;
2.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生活用电、人畜饮水等项目;
第七条 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含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扶持部分、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移民美丽家园创建;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审计、监测评估、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
(三)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中央财政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移民培训;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包括移民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基金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一)用于原迁人口进行直补到人的资金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数量和标准(600元/人.年)进行分配。
(二)用于新增移民人口项目扶持资金按照核定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人口数量和标准(500元/人.年)进行分配。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省政府审批。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各市(州)、县(市、区)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以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30% )。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为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3.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四)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采取定额分配。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省级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由省水利厅组织项目申报、考评,商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应当在接到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中央财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预算指标三十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抄送省财政厅相关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必须坚持移民群众受益的原则,重点支持库区及安置区移民贫困村和移民贫困户,统筹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移民美丽家园创建、产业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用于原迁人口直补到个人的,严格执行《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发〔2019〕31号)有关规定,委托代发银行实行一卡发放。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应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县级报账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81号)有关规定。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高效使用。结转结余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按照财政部、省政府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部、省政府关于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政策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监测评估、专项审计、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积极开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的监管,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察、水利(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水利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对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08号)、《省财政厅 省移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企发〔2013〕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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