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诚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涂家钦
索 引 号 | 01104333X/2023-16853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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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 | 文 号 | 鄂财监发〔2023〕26号 |
分 类 | 财政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涂家钦同志: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向我厅移交武汉诚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违规线索后,我厅组成调查组,对武汉诚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部分业务报告执业质量进行核查。调查组约谈了武汉诚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现负责人,抽取并审阅了湖北欧朗机械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诚建审字〔2022〕Z-001-004号)的工作底稿,制作了调查工作底稿和复查报告。涉及你的主要问题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武汉诚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对湖北欧朗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过程中存在高新认定专项审计中只收集了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合同、折旧明细表等,无检查记录,未见执行对应的审计程序,未按高新收入、研发费用要素编制审验底稿,搜集的审计证据未经整理、分析,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而形成审计意见,三级复核流于形式等问题。你作为该专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等规定。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认错,针对问题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厅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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