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2023-03-13 09:55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
01104333X/2023-06821 发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处 鄂财监发〔2023〕5号
财政 效力状态 有效
音频解读

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收到《关于商请对湖北瑞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专审报告核实并处理的函》后,我厅及时成立由资深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调查专班,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反映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组听取了你公司相关人员关于审计情况的介绍,调阅并审核了你公司对仙桃市正欣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出具的12份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收集了你公司提供的6家企业审计情况说明等材料。对审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确认,制作了财政核查取证单。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你公司2020年接受委托对仙桃市正欣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认证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12份。经查,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存在审计程序执行不完整,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企业申报的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等关键指标进行进一步核实的记录,审签表三级复核人员未签署审核意见;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审计工作底稿中无核实研发人员身份佐证资料,无相关年度研发费用数据佐证资料等证据。上述审计方面问题导致你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等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资格的认证产生了影响。

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认错,针对问题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没收该项目审计收费1.6万元并处审计收费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及执业人员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项和罚款共计32,000元缴入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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