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高XX)
申请时间:2020年8月25日
申请人姓名:高XX
所需信息情况:1、申请公开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95号)扫描件/复印件(图片或pdf格式)。2、申请公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扫描件/复印件(图片或pdf格式)。3、申请公开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 号)扫描件/复印件(图片或pdf格式)。
回复时间:2020年9月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财政厅
回复内容:
鄂财公开告〔2020〕21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高XX:
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对您所申请公开的《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95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信息答复如下: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95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详见附件)。
如您认为本告知书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财函〔2003〕164号)
2.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95号)
3. 《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日
(注:附件已通过EMS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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