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方发票遗失问题

2018-09-28 19:24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来信诉求:请问销售方发票遗失,对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要求提供了盖有专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是否还需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取得销售方开出的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入账。

接件时间:2018-09-25

来信回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由财政部制定并于1996617日开始实施,目前尚未废止,仍在实施中。根据其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因此,仍需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出的盖有公章的证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要求,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回复单位:省财政厅)

回复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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