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是什么?

2021-10-22 16:00湖北省财政厅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设定采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可以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加强紧急采购与涉密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认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因突发事件确需紧急采购的,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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