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2021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

2022-01-06 11:17湖北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

一、协同推进改革政策落地

(一)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全方位、全流程监控直达资金分配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督促市县严格使用直达资金,点对点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建立资金支付“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方位落实直达资金惠企政策,确保政策效益最大化。对涉及民生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基层单位或群众个人,对涉企资金禁止转入主管部门实体账户,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企业,对项目资金,按实施进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减少资金中转停留,以最快速度直达。二是实行直达资金单独调拨,强化对直达资金的库款保障,切实保障直达资金支出需要。三是做好日常监控工作,每日通报支出使用进度。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采取电话、实地调研、工作提醒等多种方式,强化市县履职尽责,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开展实地调研,会同驻厅纪检组成立联合调研组,对全省17个市州、11个市县进行穿透式调研,督促市县加快资金分配下达、拨付进度,纠正违规行为。五是全程跟踪直达资金落实情况,实现直达资金监控全覆盖。将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关联,不断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打通数据“壁垒”。督促市县核实、处理预警信息,确保直达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六是梳理直达资金业务需求,不断优化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科学设置预警规则,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线时新老系统的切换、数据更新,确保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截至12月24日,中央下达我省直达资金1437亿元,支出1274亿元,支出重点向基层倾斜,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二)深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一是加强统筹谋划,巩固减税降费成效。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2021年湖北省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和路线图,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依据税法授权,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减为3%;将武汉、襄阳、宜昌、随州等地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30%,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定期跟踪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印发《关于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定期跟踪评估,总结实施措施、分析政策效果、梳理问题建议,汇总形成《2020年湖北省减税降费政策跟踪评估报告》,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减税降费政策效果。组织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估等专项评估,为减税政策精准落实提出措施建议。2021年1-10月,全省累计新增减税降费246.75亿元,其中减税219.39亿元,降费27.36亿元。

   (三)巩固涉企收费管理。一是及时调整《湖北省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湖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目前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19项,全部为中央设立。二是认真落实中央降费政策,在《湖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上删除“港口建设费”收费项目,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并督促各地落实到位。三是协助开展收费专项检查。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口岸办做好港口收费专项清理检查;协助财政部驻湖北监管局对我省涉企收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四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向税务部门提供文件,明确政策,确保收费项目移交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二、持续优化审批服务

(一)改革审批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精神,在全国率先推进告知承诺改革,下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通知》,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及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方式改为告知承诺,统一告知承诺标准,由申请人作出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机构诚信意识,落实机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二)持续推进“四减”。一是减跑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行“网上审批”,申请人“零见面”。二是减材料。能够通过网络查证的资料一律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累计减少7项证明材料。将非营利组织网上申报申请表和机构证书设置为免提交,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提高工作便捷度。三是减环节。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由两次审批改为在迁入地办理即可,取消迁出地的审批办理。四是减时限。2021年9月,全省通用审批系统开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将法定办结时限由90天减至30天,截至11月共受理125家申报,累计认定94家省级非营利组织具有免税资格,并在网上公示。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时限从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含网上公示期7天),居全国第二位;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限从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2021年,通过“网上审批”会计师事务所14家,办理变更备案111家,全部实现“双公示”,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申请人“零跑腿”。

(三)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试点。主动向财政部申请开展试点工作,作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份,已完成全省各地电子印章的统一标准制作工作,11月底已实现会计行业执业许可电子证照的制发应用,即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切实解决了全省各级审批机构反映的一项审批事项、多个系统操作的问题。

(四)强化日常监管。在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放”的同时,寓管理于服务,建立事后监管机制。组织专业人员,统一检查流程、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对当年新审批的14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承诺不真实、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或撤销许可,实现“宽进严管”。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财政法制审核。一是扎实开展政策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核厅内文件90余件,提出意见100余条,大多数被吸收采纳。二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每季度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全年对厅内处室起草的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参加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相关工作在我省贯彻落实。

(二)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省市两级全覆盖,县级覆盖率达到92%,全省共有4369家单位公开了2.5万个项目采购意向信息,资金规模达500亿元。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全省自查并清理涉及违规建立的“三库”186个。二是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监管。组织开展对省直单位监督检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考核,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信访等工作。截至2021年11月,省本级共收到政府采购投诉举报信访72起,受理44起,转送有管辖权部门11起,不予受理17起。三是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全省共计检查464家社会代理机构2186个项目,涉及项目金额70亿元。

(三)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一是加大财政投入。2019年-2021年省级筹措安排普惠金融发展资金4.12亿元、6.16亿元、8.65亿元,年均增长达44.88%,远高于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水平。通过加大资本金投入以及奖补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截至目前,累计注入资本金98.46亿元(省再担保35亿元,省农信担13.46亿元,市县50亿元),拨付奖补资金2.14亿元。二是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国担基金和国家农担联盟合作授信分险机制,争取国家担保基金对省再担保集团股权投资1亿元,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控制度,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机制,做实“4321”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督促市县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偿、代偿补偿、降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四补”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出台《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业担保贷款增信方式,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门槛,允许所有银行参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出台普惠小微首贷奖补政策,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资金实行据实结算,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三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前三季度,全省108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1395.1亿元(不含再担保),业务规模占到融资担保行业近八成,较好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新增发放85.59亿元余额达到224.07亿元、较年初增长30.53%。各级财政应贴息金额8.47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年的1.28倍,普惠金融政策效果进一步显现。四是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对开展线上融资业务的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搭建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实现省市县信息互联共享。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提醒、约谈、通报机制,通过制作宣传片、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截至2021年11月,全省融资合同金额75.7亿元,实际完成贷款27.3亿元,惠及中小企业772家。

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一)财政政策支持科研。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围绕“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方式”等方面,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松绑,有效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精神,联合税务部门印发文件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

2021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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