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2022-03-31 18:03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税发〔202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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