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国家一类新药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 改革试点的通知
鄂财产发〔2021〕4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深化“无申请兑付”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国家一类新药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查
由省发改委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政策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有关信息系统、大数据库等,对我省企业获批国家一类新药相关数据进行及时审查,对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明确奖励金额,并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及时兑付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发改委来函后,从当年预算安排的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付给相关企业,并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三、督促管理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无申请兑付”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省发改委对国家一类新药省内生产、产业化项目推进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国家一类新药及早投产并发挥效益。各地在开展“无申请兑付”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四、其他事项
对未纳入“无申请兑付”的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其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事项,仍按照《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县(市、区)制定的对企业获批国家一类新药本级奖励政策可比照省级开展“无申请兑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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