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国家一类新药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 改革试点的通知

2021-07-21 10:09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产发20214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深化“无申请兑付”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国家一类新药省级奖励资金“无申请兑付”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查

由省发改委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意见》政策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有关信息系统、大数据库等,对我省企业获批国家一类新药相关数据进行及时审查,对符合省级奖励条件的,明确奖励金额,并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及时兑付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发改委来函后,从当年预算安排的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相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兑付给相关企业,并将兑付情况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三、督促管理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无申请兑付”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省发改委对国家一类新药省内生产、产业化项目推进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国家一类新药及早投产并发挥效益。各地在开展“无申请兑付”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四、其他事项

对未纳入“无申请兑付”的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其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事项,仍按照《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县(市、区)制定的对企业获批国家一类新药本级奖励政策可比照省级开展“无申请兑付”。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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