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环发〔2021〕35号

2021-11-05 16:00湖北省财政厅资环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9〕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2日

附件

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环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督,指导各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据林业发展规划制定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与使用范围

第六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湿地等生态保护、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森林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补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补助、自然保护区建设、古树名木管护等。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对我省省级公益林(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新一轮退耕还林管理补助,用于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宣传、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检查验收、效益监测、档案管理等方面必要的管理性支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补助,用于弥补减(免)征收林业“两金”(育林基金、维简费)缺口所安排的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支出。

自然保护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开展勘界立标、规划编制、宣传教育、专项调查与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设备购置与信息化监管等方面的补助;以及纳入省级编制的人员经费保障。

古树名木管护支出,用于我省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监测、病虫害防治、养护复壮、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等日常管护补助。

第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主要用于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森林城市创建、林木良种培育等。

造林绿化补助,主要用于在我省长江、汉江、清江沿线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迹地等无立木林地实施精准造林、村庄绿化等方面的补助。

森林抚育补助,主要用于在我省长江、汉江、清江沿线和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片区开展抚育间伐、补植改造、退化林修复等森林质量提升的补助。

森林城市创建补助,用于争创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城市的一次性奖励。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开展林木良种繁育、选育和苗木培育,以及新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的补助。

第九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项调查与监测、设备购置与维护、退耕(渔、垸)还湿以及必要的巡护等方面的支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主要用于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资源调查、保护繁育、疫源疫病等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神农架金丝猴研究和保护的工作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除治以及药剂采购、劳务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市县及国有林场开展森林防火监测预警、林火信息化、必要的防火物资装备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补助。

第十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林业贷款贴息、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

林业贷款贴息,用于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择优申报,贴息采取一年一贴,年贴息率不高于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已获得省级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不得再重复申报。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油茶、核桃、板栗等特色木本油料产业;引导竹资源集中分布地区开展低产低效竹林改造、高效竹林基地建设、竹产品精深加工等竹产业发展以及其他优势林产品加工、林下经济。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和本级预算安排等情况,加大中央、省级和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的统筹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担示范、配套及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保护支出按照各市县工作任务、省确定的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工作任务,以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任务计划以及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为依据。

资源状况,以我省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及动态监测的资源数量以及其他相关林业资源现状为依据。

政策因素,以中央和省确定的重大林业生态保护与发展政策为依据。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预算与项目同步下达。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条件、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制定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基础资料。省财政厅按程序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后,下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预算,省林业局同步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需要提前下达的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按照提前下达预算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当按照工作任务和规定用途及时分解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省林业局设置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各市县制定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跟踪机制,问题严重的,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条 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预算执行结束后,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林业局应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省财政厅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自评结果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编审环节和资金分配时进行应用。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中用于林业贷款贴息和林产品加工的有关补助应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等制度规范,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有关规定由省林业局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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