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2020-03-10 16:11湖北省财政厅

鄂财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预决算公开水平,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18〕48号)要求,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掌握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预决算公开工作是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预决算公开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市县预算部门(单位)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二、全面完善公开内容

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财政部制定《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财办发〔2019〕77号,详见附件),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事项分为四大类,包括政府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并明确了每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上述标准目录,结合《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18〕48号)文件规定,加强预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分类,全面予以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财预〔2018〕209号)规定,规范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府债务管理。

三、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做好公开工作。其中,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积极加强平台建设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市县预算部门(单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将预决算公开作为市县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市县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的考核力度。组织和配合相关单位开展预决算公开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发现一起、曝光一起、纠正一起,层层传导压力,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公开预决算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有效引导正面舆论

预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市县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认真研判,对可能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在公开前主动与公众媒体沟通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预决算变动较大的事项,做好社会公众解释说明工作;对预决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对合理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不断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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