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2021-03-16 18:31湖北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

鄂财债发〔2021〕3号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与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湖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规则

一、招标方式

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面向湖北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首次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湖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一般债券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含息价格,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利率招标时,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在各期债券发行文件中具体规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4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为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条件具备时可以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标位区间,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量为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2%,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5%,银行类副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5%,券商类副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3%,银行类一般成员(不含外资商业银行、在汉无网点的内资商业银行)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6%,券商类一般成员、外资商业银行以及在汉无网点的内资商业银行最低投标量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1%。单个承销团成员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最低投标量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承销额限定。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7%,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1%,银行类副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5%,券商类副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06%,银行类一般成员(不含外资商业银行、在汉无网点的内资商业银行)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券商类一般成员、外资商业银行以及在汉无网点的内资商业银行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05%。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满为止。

(二)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投标量为权重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四、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湖北省政府债券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中标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湖北省财政厅足额收到款项后,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5:00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如果湖北省财政厅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办理时间。

五、应急投标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发行场所”),委托发行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发行场所招标室电话向湖北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时间,以发行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湖北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应急债权托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湖北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多次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湖北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发行场所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湖北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2×年×月×日湖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六、分销

湖北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招标发行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当日),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湖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湖北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湖北省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以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湖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由中标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七、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承销湖北省政府债券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和调整湖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二)湖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现场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并邀请湖北省审计厅等非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湖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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