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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鄂财社发〔2024〕40号

2024-07-21 16:00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80010001),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代码:42000021209T300000116)。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救助等方面。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该项资金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和“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应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你地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根据救助资金总需求按一般县不低于20%、原一般贫困县不低于10%、原深度贫困县不低于5%的比例,足额列入年初预算编制,并与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大力压减结转结余,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2024年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区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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