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鄂财综发〔2024〕 5号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数,下达你地资金 万元,其中已提前下达你地资金 万元,此次下达你地资金 万元。资金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15号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三、该项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你地应加强补助资金统筹管理,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你地应会同房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接到资金后30日内,按照申报批复的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将中央补助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本级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五、请你地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
3.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4.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5.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0日
相关附件:
-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pdf.pdf
- 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表.pdf.pdf
- 附件3.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 .pdf.pdf
- 附件4.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pdf.pdf
- 附件5.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