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鄂财农发〔2023〕13号

2023-04-13 13:46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局)、民宗委(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分配使用机制,更好地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精神,现就《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五条中的“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修改为“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5%、绩效等考核结果5%,并进行综合平衡”。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修改为“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三、将附件《5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中的“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0%)”,修改为“因素3:政策因素(权重35%)”;将“因素4: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10%)”,修改为“因素4:绩效等考核结果(权重5%)”;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的政策因素“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就业、产业,易迁后扶以及解决应急救灾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修改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就业、产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易迁后扶以及解决应急救灾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档

关联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