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3-30 16:59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鄂财农发〔202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发〔2022〕80号),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对《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19〕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80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规划优化完善意见、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专项用于三峡后续工作的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政府扶持、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和预算分解下达、资金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监管,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和任务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预算下达、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及本地区绩效管理工作,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分工由各地依据本细则和当地实际确定。各级水利、自然资源及有关三峡后续工作管理的部门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财政部年度资金预算后,及时通知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和任务安排建议方案。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在接到省财政厅资金预算通知后的15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解、任务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我省预算30日内将预算指标及绩效目标按程序分解下达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到同级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  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一)因素法。适用于库区县(市、区)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将资金预算指标测算至县(市、区)。省水利厅负责的资金,主要以规划投资任务、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库中已完成初设批复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项目)、工作绩效为主要因素指标,各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30%、30%、40%。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资金,主要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库中已完成勘查、初设审查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续建的项目)和工作绩效为主要因素指标,各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60%、40%。工作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可由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商省财政厅根据上年绩效评价成绩研究确定。

(二)项目法。适用于外迁移民安置区帮扶、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以及落实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项目资金。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资金预算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包括城镇移民安置区综合帮扶、农村移民安置区精准帮扶、外迁移民安置区项目帮扶。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主要包括库区干流综合治理、库区支流系统治理。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滑坡、崩塌、塌岸工程治理和监测预警、蓄退水影响处理及移民安置区安全防护。

(四)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主要包括重点河段河势及岸坡影响处理和供水灌溉、河湖生态环境影响处理以及航道影响处理。

(五)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

第八条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差异化扶持。对公益性项目、直接支持移民安稳致富与保障库区安全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原则上按核定的投资概算予以支持;对产业发展扶持类别的项目,应以市场资金投入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的50%予以补助。对长江中下游相关影响处理项目,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批复项目投资概算的80%予以补助(不含省本级实施的项目)。对生产经营性项目,鼓励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费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租赁、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及有关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执行县级报账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省本级资金列入相关省级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由相关市(州)、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有关精神,加快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省政府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应设置资金的整体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市县根据资金预算编制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按照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如期实现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应督促指导市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总体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公示地点应在项目建设点显要位置。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资金申请、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开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工作。分配、使用、管理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依法接受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其他办法有关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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