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关于修订《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3〕6号

2023-02-21 09:03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委(局)、民宗委(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第八条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中产业发展项目。”修订为:“第八条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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