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2〕5号

2022-02-16 18:00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有关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2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欠发达革命老区,是指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县。依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确定37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十四五”时期我省欠发达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县(市),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支持示范区建设

第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资金对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进行补助。通过支持一批示范区,探索老区乡村振兴路径,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条件,总结老区乡村振兴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形成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模式和经验,为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示范区应当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当地政府积极性高、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可在地理区域相连、自然情况相似、社会特征相近、发展基础相通、人文环境相融的若干毗邻乡镇或行政村构成的集中连片区域内规划建设。

坚持符合实际,形成合力。准确把握乡村发展历史阶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堆盆景搞形象工程,搭建资源共享、系统集成、互补衔接的项目平台,整合引导人才、资金、政策等各类资源要素优先流入,落实现有财税、土地、金融等配套政策到位。加大项目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资金的统筹力度,同一项目不应重复支持。规范资金管理,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金、企业金融资本参与,又避免形成新的隐性债务风险的示范区。

坚持党建引领,群众参与。继承革命传统,发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基层党组织坚强有力,落实党的政策、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作用明显,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群众认可度、满意度、参与度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强的示范区。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统筹实施示范区内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及农旅融合等。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社会福利、救济补助,公务用车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等相关费用,弥补企业亏损和预算支出缺口,罚款、捐款、偿还债务和垫资,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及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和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确定:

县级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发展实际编制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础条件、项目建设基本构想、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措施等),由所在市级乡村振兴、财政部门综合权衡,联合推荐并报送参加省级评选。相关市(州)原则上每年度推荐一个项目县参加省级评审,已实施的项目县不再推荐安排。

省级评选。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对推荐项目县的《申报书》进行评审,相关市(州)陈述推荐理由,推荐项目县人民政府及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专家组综合评分,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乡村振兴局。省乡村振兴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示范区建议,由省财政厅统筹研究确定并联合省乡村振兴局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县级人民政府对提供的相关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国家综合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各省拟定的示范区进行综合评判,评定结果告知各省。

第八条 资金下达。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下达我省的示范区个数和补助规模进行安排。根据国家综合评定结果,省乡村振兴局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时,一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乡村振兴局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完善示范区项目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储备工作,原则上市(州)从项目库中推荐项目县。示范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实行月调度制。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县人民政府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应督促指导项目县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县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县要争创示范区建设精品工程。县级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初向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将示范区建设绩效管理、国家考评结果等情况,通报示范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省级根据国家考核评估结果,在分配相关资金中实施激励奖惩。

第十二条 省、县乡村振兴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总体支出规模及来源结构、示范区实施的具体项目建设区域、建设内容、资金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项目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三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形成的资产明确权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规范开展后续管护运营、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各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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