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的通知
鄂扶组发〔2018〕11号
各市、州、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已经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8月8日
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支持和引导社会、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决策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公正、程序规范、使用高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包括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
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一并纳入公告公示管理。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行归档保存。公告公示的内容及必要的影像资料要及时归档保存。主管部门进行扶贫项目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没有进行公告公示的项目一律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章 公告公示主体
第五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公告公示的责任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部门信息公开整体工作范畴,统筹推进。
第六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七条 公开内容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要求,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应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在1个月内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四章 公告公示标准
第八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公开形式,提高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九条 分级分类标准为:
(一)省级公告公示工作,在省政府批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计划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对资金分配计划予以公告。
(二)市(州)公告公示工作,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和公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三)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经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四)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五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条 公开方式包括:
(一)中央、省级在扶贫、财政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省、市、县公开网站网址逐级上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重点帮助出行不便、信息闭塞的贫困群众了解公告公示信息,消灭信息覆盖盲区。
(三)探索创新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多渠道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检查、可利用。
第十一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六章 公告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应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拟定公告公示事项清单,明确拟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审批后,使用本级信息发布途径进行公开,公开文本抄送同级扶贫部门。已由本级政府审批且纳入公开范围的事项,未涉及到保密要求的,一律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收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十四条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通讯地址和12317等扶贫监督举报联系方式一并公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举报问题处理台账,登记举报问题的事由、调查过程、处理结果及举报人意见等信息,一事一档,编号造册。
第十五条 各地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对发现问题不整改且性质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印发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鄂政扶组〔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网址:http://xczx.hubei.gov.cn/bmdt/tzgg/201911/t20191108_498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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