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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4〕22号

2024-05-13 14:59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处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3号)精神,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其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万元,以工代赈任务   万元,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万元,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万元,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资金收支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和“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强化重点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请各地认真对标对表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保持总体稳定。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加强产业项目认证选择和组织实施,可适当统筹衔接资金集中支持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产业项目明显提质增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要求,联合相关部门抓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突出支持重点和创新方向,重点支持发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现有资产,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在拓宽村集体经济收入渠道的同时,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三、做好政策衔接,做实财政衔接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局)《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执行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脱贫县要将全部(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衔接资金编制《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核。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及管理执行《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乡振发〔2023〕14号)文件规定。

四、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28号)等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衔接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范围,单独下达衔接资金指标文件和对应预算指标,准确标注直达标识,不得与非衔接资金合并下达预算指标,实现直达资金管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指标分配下达速度,原则上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直达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并积极与乡村振兴部门对接,确保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防返贫监测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五、强化资金绩效管理。要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加快衔接资金预算执行,充分发挥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在收到本指标文件30日内,将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鄂财农发〔2024〕12号)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详见附件2)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衔接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备案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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