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链扶持资金)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4〕67号
财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0号)精神,以及各产业链工作安排,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地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链扶持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农业产业链重点工作,收支分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和“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资金通过2024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督促相关单位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省级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与衔接资金对应安排的地方财政资金同步纳入直达范围,准确标注直达标识,实现直达资金管理完整性。
三、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21〕10号)和《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规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见附件2)加强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附件:1.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链扶持资金)分配表
2.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链扶持资金)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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