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2021-01-29 18:19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鄂财社发〔2021〕5号

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2021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其中:社会救助资金   万元(项目编码:2019-209-000-069)、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编码:2019-209-000-069)、残疾人两项补贴   万元(项目编码:2018-209-000-069)、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助资金   万元(项目编码:2019-209-000-069)、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贴资金   万元(项目编码:2019-209-000-070)。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和“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通过2021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二、下达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资金,请优先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统筹用于临时救助、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支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支持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保障残疾人生活和长期照护需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助,用于落实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要求,对城镇低收入和农村低保家庭高龄老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失能老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补贴,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及重点优抚等四类对象发放基本殡葬费用补贴,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

三、落实主体责任,足额安排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资金,统筹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中央、省有关民生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坚持保障标准适度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加快预算执行,及时拨付和发放资金。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内部监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

四、请按照《关于做好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通知》(鄂财预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参照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附件2),完善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1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

       2.2021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3.2021年省级民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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