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2024-04-16 11:55湖北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7条,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基础与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较于2015年起施行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新《条例》融入湖北省资产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更契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新的政策要求及管理实际。

《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类项目,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在资产使用管理方面,规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在资产处置管理方面,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经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并及时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在资产基础管理和监督管理方面,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重要依据。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创新国有资产监督手段。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条例》构建了更加清晰明确、立体全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有效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部门职责权责不够明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不够紧密,基础管理不够扎实等问题。同时,结合湖北省工作实际,对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环节等进行细化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更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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